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王清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号。2018年6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9年8月19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清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王清华在其位于崇州市**街道**村**组**号家中二次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清华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清华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清华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某、揭某某吸食冰毒。次日下午13时50分,民警在该房屋内挡获被告人王清华和吸毒人员揭某某,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经尿检毒品检测,被告人王清华、吸毒人员陈某某、程某某、揭某某、江某某均呈阳性。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中的残留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王清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清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清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清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清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军
检察官助理:蒋雪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清华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 换押证一式四联。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 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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