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进入无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胡埭分公司(以下简称胡埭分公司)工作,期间兼负责胡埭分公司厂房维修事宜,后与厂房维修承包商许某某、蒋某某发生业务接触。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许某某、蒋某某分别虚构胡埭分公司在本市新吴区准备新建厂房的事实,并编造无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田某某为公司总裁翁某某的妻弟及公司领导的身份,谎称田某某可以将上述工程指定给特定人员承接,还将自己新的手机号码、微信谎称为田某某的手机号码、微信,用于自己冒充田某某私下和许某某、蒋某某联系,许诺可以将上述工程指定给许某某、蒋某某承接。后因许某某、蒋某某要求与田某某本人见面洽谈上述工程,被告人王某某又找到好友陈某某,对陈某某谎称公司田某某出面收取指定工程给承包商的好处费不方便,让陈某某冒充田某某与其一起分别和许某某、蒋某某碰头。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还伪造2份合同总价均为人民币1.3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其盗用的胡埭分公司印章,分别骗得许某某、蒋某某签订上述合同。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手法,分别骗得许某某给予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846万元;骗得蒋某某以帮田某某购买二手车的名义刷卡、给予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俭根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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