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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私藏枪支罪,于1999年10月8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于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 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以与莫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写明如莫某某无法还款将居住的住房交与王某使用为由,强行侵入被害人喻某甲(莫某某丈夫)等人居住的本市丰台区**门**栋**单元**号的住宅并出租获利。2019年7月底被告人王某将房屋腾退给被害人喻某甲。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莫某某向王某借款合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莫某某与喻某甲的结婚证复印件、王某中国工商银行62**59及62**89账户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喻某乙、田某某、赵某某、梁某某、孙某某、喻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喻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喻某甲、毛某某、喻某丙对王某的辨认笔录以及喻某甲、田某某、赵某某对孙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书  记  员  张 京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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