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栋**。2015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吸毒人员雷某某通过微信约定以人民币258元价格贩卖麻果五颗和少许冰毒给雷某某,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58元给被告人王某。约定后被告人王某派遣唐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送货给雷某某,毒品已被雷某某吸食。
2019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透明塑料袋装三颗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和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石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透明塑料袋装三颗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和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雷某某。被告人王某指使唐某某(另案处理)给石某某、雷某某送货时,被民警在硚口区华生城市广场南区2B二单元一楼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管辖证明等;2、证人石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其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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