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5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31日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5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31日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5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31日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31日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4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10日经赤城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田某某、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在崇礼区太子城打工的岳某某得知在工地施工的装载机司机邹某某没有驾驶资格,便密谋对邹某某进行敲诈。晚17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乘坐由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9****的凯迪拉克轿车赶到崇礼区太子城与被告人岳某某汇合。在确认被撞车辆的行车路线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故意和邹某某驾驶的20型号装载机碰撞。报警后,被告人以邹某某无证驾驶为由向其敲诈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发现被害人苗某某在赤城县龙关镇水云天饮酒,判断其可能酒后驾车,便将该情况通知被告人田某某并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了苗某某所驾驶汽车的照片。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辽A9****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赶到案发地后,在被害人苗某某驾车离开时故意追尾撞击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9****的白色长安越野车。王某、田某某在向其索要财物未果后便报警。之后以苗某某酒后驾车为由向其敲诈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3被告人王某因对曹某甲不满,便于2020年5月24日故意让岳某某在赤城县龙关镇阿杜烧烤店请曹某甲吃饭并劝其喝酒。之后,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通知其驾车提前在烧烤店门口等待。当晚23时许,在被害人曹某甲酒后驾车离开时,赵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冀GW****的哈弗F7轿车故意撞击曹某甲的起亚车辆。在向被害人曹某甲索要财物未果后,赵某某便以曹某甲酒驾为由报警,最终被害人曹某甲赔偿赵某某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17000元;
(42020年6月初,被告人田某某在得知赤城县白草镇中学教师肖某某经常无证驾驶后,便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6月9日,王某、岳某某驾车赶到白草镇后,田某某便带王某、岳某某到被害人所在学校查看情况并将肖某某的汽车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王某,由于王某、岳某某未等到撞击被害人车辆的机会,之后返回龙关。第二天被告人王某、岳某某再次驾车赶到白草,在被害人肖某某驾车返回学校时,被告人王某驾车故意追尾撞击肖某某的车辆,并以报警为由,向肖某某敲诈人民币4000元。
二、违法事实:
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岳某某在赤城县龙关镇富云驴肉馆内发现梁某某和他人饮酒,王某便电话告知田某某。下午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车赶到后,在梁某某驾驶其白色六轮农用车离开行驶过程中,田某某驾车故意追尾撞击被害人农用车。被害人梁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将车开到李家窑村一山沟内,弃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牌号为辽A9****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G6****黑色伊兰特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GW****白色哈弗H7轿车一辆;
2.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赤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鑫佳荣公司修车收据、赵某某驾驶证复印件、修车清单及行驶本复印件、赤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见证人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3.证人曹某乙、曹某丙、冯某某、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苗某某、曹某甲、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田某某、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赤城县公安局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田某某、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意碰撞违规驾驶的车辆,通过威胁、胁迫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田某某、岳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王某、田某某、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均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向东
检察官助理:宋娉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田某某、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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