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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海龙诈骗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祝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从许昌市百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AN5L69号黑色宝马轿车,并伪造相关证件,冒充该车主刘某某的身份,将该车质押,骗取被害人祝某某现金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许昌百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及租车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借款条、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俞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身份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鹏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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