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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5********,苗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登录淘宝网、拼多多等网站,在网上购买了多个枪支配件。2018年8月,王某在其家中用切割机、电焊机将购买的枪支部件制造了2支射钉枪,并在制造好后拿枪到山上打鸟。2020年8月31日,王某带侦查人员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中平镇红岭水库附近大山草丛里将其藏匿的两支枪支找出上缴。

2020年8月31日,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将王某制造的两支枪支进行扣押送检。2020年9月9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该两支射钉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制造的2支枪型物具有致伤力,是枪支。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到琼中县公安局中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枪支2支(照片),现存放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平派出所;

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等;

3.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

4. 琼公(痕检)鉴字【2020】120号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晓        

检察官助理 卓晨希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2.案卷材料壹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物证:自制枪支2支(照片),现存放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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