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红山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88********,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至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认识齐某某后,谎称有装修工程可以承包给齐某某,并制造转账给齐某某工程款101万元的虚假转账记录,获取齐某某信任后,无偿还能力而向齐某某累计借款11000元。
2、2020年6至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结识李某某后,与李某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制造转账给李某某15万元的虚假转账记录,获取李某某的信任后,编造虚假理由,无偿还能力而向李某某累计借款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物证:手机一部;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提取等笔录及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累犯、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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