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海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7年7月5日因出售淫秽物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7********,满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2017年7月5日因出售淫秽物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7月9日因出售淫秽物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晨晨),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2017年7月5日因出售淫秽物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7月9日因出售淫秽物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胖、胖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海洋涉嫌诈骗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4日、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海洋成立网上聊天工作室,分别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小区、**小区租用房屋,组织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使用微信加好友的方式,对部分微信好友被害人任某某(男,32岁)、何某某(男,35岁)、祁某某(男,36岁)等人谎称上门提供性服务骗取对方微信转账的钱款,向部分微信好友贩卖淫秽视频和图片牟取对方微信转账的钱款。经鉴定:1.手机持有人、电脑使用人王海洋,视频或图片交易红包、转账112次,交易人数112人,金额共计5,311.11元;提供服务交易红包、转账123次,交易人数123人,金额共计57,202.21元。2.手机持有人、电脑使用人宋某某,视频或图片交易红包、转账116次,交易人数114人,金额共计711元;提供服务交易红包、转账96次,交易人数96人,金额共计13,940元。3.手机持有人、电脑使用人唐某某,视频或图片交易红包、转账87次,交易人数87人,金额共计3,815.40元;提供服务交易红包、转账76次,交易人数76人,金额共计38,390元。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李某某在明知王海洋组织唐某某、宋某某等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多次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收取诈骗所得钱款,从中以百分之十的比例提成。经鉴定: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王海洋微信号wanghaiyang133共收到李某某微信号kwkww88转入款项109笔,合计金额67,398元。综上,李某某帮助收取诈骗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74,137.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739.8元。
经侦查,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淫秽视频截图、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品行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云云、何宏、祁小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海洋、唐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黑龙江龙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书;
6.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交易记录等信息光盘、淫秽视频光盘、提取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洋、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洋、唐某某、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海洋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海洋、唐某某、宋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海洋、唐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海洋、唐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得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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