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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王海毓,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6********,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盘安镇**村**号。2012年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某(已判)虚构自己是嘉德拍卖行的员工,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丙,谎称拍卖行有玉器系拍卖得来,王某丙欲购买,王某某和黄某某到北京邮币市场以4000元许的价格购买玉器,后由王某某送至包头,王某丙向王某某支付80 000元许。

2、2015年3月份许,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在保定市秀园路9号公寓承租房屋,并成立皮包公司,由王某某邀请雷某某、刘某甲(均已判)一起参与。几人经事先商量以北京嘉德拍卖行员工身份电话联系被害人,了解被害人藏品信息后,由另一人冒充华侨等身份电话联系被害人以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的高价回收被害人手里的藏品,再以需要缴纳税费、过户费、出国证明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并提供黄某某、刘某甲、雷某某等银行账户,让被害人将钱打至上述账户,再取款分赃。2015年7、8月份之后,刘某甲、雷某某离开保定市,与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某分开。具体事实如下:

(1) 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2万元许。

(2)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0.23万元许。

(3)2015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6.16万元许。

(4)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上述利用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0.4万元许。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汇款回单、就医记录、羁押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徐某某、刘某乙、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黄某某、刘某甲、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泮思锭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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