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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农场**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缪某某谎称其在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凌美钢笔店,以做钢笔生意、有股东退股可以入股等名义,骗取缪某某人民币60万元,后用于购买奔驰轿车及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9.4万元,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晓丽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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