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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73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坨子”(另案处理)一起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盛世华章“**”门店内,由“杨坨子”站在马路对面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某则进到店内,将放在收银台里面椅子上的一台银灰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经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9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保修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10月29日

附项: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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