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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2002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30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路**餐馆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4颗麻果和一袋白色晶体颗粒冰毒,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交易成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王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经称量,4颗麻果净重0.37克、白色晶体颗粒一袋净重0.1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照片;2. 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王某某指认毒品、作案使用手机、毒资照片,证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提取毒资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宝账号截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书;5. 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0.4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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