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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69********,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鱼峰********单元**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22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假冒18岁年轻女性,通过玩网络游戏和微信聊天,骗取到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和感情后,多次以经营母婴用品店、服装店、遇车祸需要医疗费、事故修车及日常消费等理由,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0450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实身份,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骗取他人钱款,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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