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02年5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3日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18日17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村**屯王某甲家中,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用木椅将王某甲的母亲被害人赵某某(女,62岁)头部打伤。2007年3月28日经阿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面部软组织疤痕,右眼钝挫伤,头皮下血肿1.上述结论与外伤有关。2.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属轻伤。2019年6月4日关于(07)阿公法鉴第103号鉴定书的补充说明:被鉴定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阿城区人民医院门诊医疗手册、和解书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补充说明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  茹

书记员:郎海粟

2019年12月27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及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