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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涉嫌盗窃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现住桃源县**乡**排**村**组**号。因赌博行为,2019年3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一千八百元;因犯抢夺罪,2012年7月13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2017年7月14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9年9月10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7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下午,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联系同案人徐某某(另案处理),称带一个客户到他公司做业务,并且告诉徐某某,如果客户的贷款下来之后,帮助他把这笔钱黑掉。由于徐某某当时不在公司,就将情况告诉被告人王某,王某同意帮忙。李某某联系好王某后,带被害人刘某某来到本市区**广场7楼**金服公司做网贷业务。王某对刘某某说了一些贷款要求之后,要求刘某某把手机交给他进行操作,并找刘某某要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还让刘某某进行了人脸识别。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通过微信对王某提供帮助。首先,王某在刘某某的手机支付宝“来分期”里成功贷款4400元,到账后立即转给徐某某的支付宝,并将情况告知李某某。接着,王某从刘某某支付宝“借呗”中提现1800元转给徐某某的支付宝。最后王某想继续从刘某某支付宝“花呗”里面转钱出来未果。之后,王某应徐某某的要求将相关操作记录全部删除,并以征信有问题为由告知刘某某贷款失败,并将手机还给了刘某某。事后,徐某某将62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李某某每人分得3100元,并为了感谢徐某某提供的帮助,给徐某某发了微信红包388元。

案发后,同案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微信截图、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同案人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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