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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名、庞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王某名,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在读,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楼**号。2019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读,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10月 1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读,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镇**坝**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10月 1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读,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10月 1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200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雅安市天全县**镇**村**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肄业,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名、余某某、李某甲、宁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江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和被告人吴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和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2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十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雅安市第二中学学生陈某甲(14岁)与同学张某某(14岁)在校内发生纠纷,两人各自邀约人员第二天下午在学校门口解决。2020年7月5日,陈某甲邀约被告人庞某某(与陈某甲系表兄弟关系)和被告人范某某(与陈某甲系朋友关系),后庞某某邀约了被告人江某某、袁某某、郝某某,江某某邀约了被告人李某乙赶到雅二中门口。张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叔侄关系)自己与他人扯皮,张某某的朋友高某某电话将自己和张某某与人扯皮的事情告知被告人王某名(与高某某系表兄弟关系),王某名、赵某某遂相约同行的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宁某某、周某某(在逃)赶到雅二中门口。当日下午17时许,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江某某、郝某某、李某乙等人与王某名、李某甲、余某某、宁某某、周某某等人在雅二中对面的大台北奶茶店外见面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了打斗,随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

雅二中斗殴结束后,被告人庞某某因对方在走时骂过自己,心里不服气,加之被告人范某某说要喊点人弄对方,庞某某便安排陈某甲把自己的手机号码通过QQ发给对方;被告人王某名也因被挨打后心里不服气,与庞某某在电话中对骂后相约在雨城区清风路熊猫绿岛打架。后庞某某邀约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被告人范某某邀约了陈某乙等5人;王某名将相约打架的事情告知与其一起在雨城区“千和刺青店”的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宁某某、余某某、周某某和受王某名邀约而来的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在逃),然后被告人王某名等人共同准备了棍棒、砍刀等工具放置在赵某某的汽车上并由赵某某驾车搭乘被告人王某名等人前往熊猫绿岛,李某甲又邀约了被告人吴某乙。2020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名持刀,被告人李某甲、宁某某、余某某、吴某甲、周某某(在逃)、郑某某(在逃)持棍棒,及被告人吴某乙等八人,在熊猫公园广场处,与被告人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江某某、郝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等八人互相斗殴,其中至郝某某(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等多人受伤。打架结束后,王某名等人又乘坐赵某某驾驶的车辆离开现场。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乙、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07月9日,被告人王某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07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07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07月31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乙在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战火网吧”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名、余某某、李某甲、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江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十五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宁某某的家属代其向郝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名、余某某、李某甲、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江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名、余某某、李某甲、宁某某、吴某甲、赵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吴某乙、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江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名、余某某、李某甲、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江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意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王某名、余某某、李某甲、宁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江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被告人王某名、余某某、李某甲、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庞某某、范某某、袁某某、江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涛

检察官:张 露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名、余某某、李某甲、宁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庞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袁某某、江某某、李某、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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