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7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78********,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3********,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7月6日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后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2010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汝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6********,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镇**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解中山,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8*******,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万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4********,汉族,中共党员,无业,高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孟庆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6********,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镇**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田某某、王万军、孟庆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6月2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7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田某某、王万军、孟庆成、解中山涉嫌敲诈勒索集团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解中山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又于2018年9月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解中伦(另案处理)自2016年1月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刑满释放人员田某某、孟庆成、缓刑考验期人员吴汝来及社会闲散人员王万军、解中山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出租车将司机骗至被告人约定地点,后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出租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撞车人又以找人为由借故离开,打车人诱骗或指使被害人“逃逸”,后撞车人及该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出租车司机,以出租车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取威胁、殴打、恐吓等方式向出租车司机索要钱财。在敲诈得逞后各被告人多次重复实施上述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某、解中伦等人为首,以被告人田某某、吴如来、解中山等人为主要成员,以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霸州市、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等地为主要犯罪活动区域,以敲诈出租车司机为犯罪对象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现已查明上述各被告人在上述地点作案6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现已查明该犯罪集团具有如下犯罪行为:
2016年1月初,被告人解中山同李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决定采用故意骑行电动自行车碰撞机动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方式,向机动车驾驶人索要钱财;后分别于2016年1月初的一天、2016年1月29日,采取上述既定手段,在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许家堡村,对被害人牛某某、宋某甲实施敲诈,强行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3000元、向被害人宋某甲索要钱款人民币1000元。
2017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将司机骗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后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撞车人又以找人为由借故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亚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7月22日中午,解中伦、被告人解中山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车从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后被告人解中山骑电动车撞向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被告人解中山又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
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吴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27000元。
2017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万军、解中山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万军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金光里小区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附近一胡同内,后由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车撞向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万军诱骗被害人“逃逸”,被告人解中山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赵某乙索要POSS机刷卡人民币9140元。
2017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王万军、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万军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古港镇牛角村一胡同内,后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车撞向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万军诱骗被害人“逃逸”,被告人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的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乙索要ATM取款人民币12000元。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万军、田某某、孟庆成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万军打车从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姚江东路普祥里公交站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道路内,后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车撞向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万军诱骗被害人“逃逸”,被告人孟庆成、田某某、解中伦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褚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8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2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2017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商厦到北辰区线河村一胡同内,后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撞车人又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被告人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马某甲索要钱款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0月24日12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万军、田某某、孟庆成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万军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如意大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附近公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撞车人又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万军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迫使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乙让其妻子白某某银行ATM转账人民币6500元,后因被害人王某丙及其家属发现被敲诈冻结该钱款,而未能得逞。
2017年11月1日11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鹏欣水游城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道路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姚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及ATM取款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1月8日10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马路天佑城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尤张堡村一道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丁索要现金人民币8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1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3200元。
2017年11月8日16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后, 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食品街附近到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胡同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甲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1月11日11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解中伦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胡同时,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中伦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甲要现金人民币2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
2017年11月16日13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东区万达广场附近到北辰区双口镇线河村一胡同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刘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11月20日12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景湖里西门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道路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等人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向滴滴车司机被害人张某乙索要人民币15000元及80余元购买的1箱奶。
2017年11月21日12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怡闲道万华里小区附近到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二村一胡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解中伦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杨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1月23日11时许,解中伦、常书苓(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到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一村一胡同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等人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丙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1月24日16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慧谷大厦到北辰区双口镇徐堡村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周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元、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1月25日16时许,解中伦、常书苓、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茶叶城到北辰区双口镇徐堡村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常书苓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马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47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0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4100元。
2017年11月29日12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田某某等人,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村村内公路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郑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11月29日17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如意大厦到北辰区双口镇线河村一胡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吴某乙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7000元。
2017年12月5日15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如意大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巷子时,被告人吴汝来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秦某甲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2月21日14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解中伦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医院到武清区王庆坨镇一村街胡同时,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中伦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丁索要人民币1000元,后因被害人张某丁提出报警解决事故,敲诈未能得逞。
2017年12月27日14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长江道装饰城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复兴庄村,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撞车人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轩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8年1月5日10时许,解中伦、常书苓、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乐园大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一乡村道路时, 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常书苓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戊索要现金人民币26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元。
2018年1月6日10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乐园大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该集团其他成员一人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宋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400元及微信转账人民币14600元。
2018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解中山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解中山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乐园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中山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赵某丙索要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月8日17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解中山、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解中山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四中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中山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吴汝来、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迫使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己向被告人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现存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乐园窗帘布艺到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某胡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陈某甲索要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1月12日9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瀚金佰九号温泉酒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门口时,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蒋某某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0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及99元购买的1箱奶、1箱饮料。
2018年1月12日15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和平区食品街麦当劳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一公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6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7000元、无卡存款人民币4000元。
2018年1月13日15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民族中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戊索要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月14日8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刘老根大舞台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丙索要人民币12000元及购买的2箱奶。
2018年1月14日12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厂房附近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的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秦某乙索要现金400元及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600元。
2018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附近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丁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3000元及人民币600元购买的恒大牌香烟2条。
2018年1月16日10时许,解中伦、被告人解中山、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解中山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南市食品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某小区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中山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杨某乙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月16日14时许,解中伦、被告人解中山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解中山打车从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中山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陈某乙索要人民币500元。
2018年1月17日8时许,解中伦、被告人解中山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刘某丙索要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民族中学公交站附近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范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及人民币500元购买的2条玉溪牌香烟和4箱牛奶。
2018年1月17日15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麦当劳(南楼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某小区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伦、王某某、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韩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后因被害人韩某某报警,而未能得逞。
2018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民族中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巷时,由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己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月20日8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刘老根大舞台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陈某丙索要人民币300元。
2018年1月20日11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路某某索要银行转账人民币18000元及人民币200元购买的2箱牛奶、1箱橘子、1个西瓜。
2018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顺众超市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胡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庚索要现金人民币500元及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9500元。
2018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医院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胡同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撞车人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戊索要ATM取款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解中山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龙禧园五福西点店到西青区大柳滩村一胡同时,被告人解中山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中山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沙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修车的名义返还给被害人沙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月21日16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永顺德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刘某丁索要人民币400元。
2018年1月22日10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与隆昌路交口刘老根大舞台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该集团其他成员一人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被害人卢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
2018年1月24日10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荣业大街麦当劳(食品街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邵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及人民币170元购买的2箱奶、1盒烟。
2018年1月25日11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东方之珠海鲜酒楼(红桥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己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3100元,后又以给汽车加油为名向被害人孙某己以微信转帐的方式返还人民币200元。
2018年1月26日13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人员打车从天津市仁恒海河广场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庚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月26日17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食品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田某某、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出租汽车司机魏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4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4097元。
2018年1月27日10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建国道站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辛索要人民币16000元,后因被害人张某辛报警而未得逞。
2018年1月27日11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一胡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李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
2018年1月29日11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西青区楚雄西道中国农业银行碧轩园支行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孔某某索要人民币19000元。
2018年1月30日13时许,常书苓、被告人王万军、解中山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万军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到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时,被告人解中山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万军诱骗被害人“逃逸”,后常书苓、被告人解中山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李某丙索要ATM取款人民币10100元。
2018年1月30日17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仁爱花园东门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鲁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00元、POS机刷卡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月31日14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仁恒海河广场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某小区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孟某某索要人民币18000元。
2018年1月31日16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解中伦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食品街麦当劳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中伦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壬索要人民币500元。
2018年2月1日16时许,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王某某、王万军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北路附近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中伦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王万军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癸索要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与西青道交口附近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翟某某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5300元。
2018年2月2日15时许,解中伦、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某小区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中伦、被告人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邢某某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9400元、银行卡套现1000元。
2018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汝来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一小区时,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汝来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以殴打、言语威胁的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杜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及人民币45元购买的1箱牛奶。
2018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欲以被告人田某某打车到约定地点、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出租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诈滴滴司机。被告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河北区东北角正兴德茶庄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一胡同欲实施上述犯罪时,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敲诈未能得逞。
本案另查明,孙续远(另案处理)于2017年1月,欲将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津保高速南侧树木变卖换钱。后孙续远在明知自己对树木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的情况下,仍利用担任村内联防队员的工作便利,谎称其代理二街村村委会变卖该树木,并私下通过孙殿武、杜金锁(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等人联系买树人“刘某丁”等人,在明确告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21日前后某日晚及次日凌晨,利用孙续远夜间值班巡夜无人看管之机,将上述树木中杨树300余棵砍伐,并连夜运走200余棵,孙续远得款人民币50000元。经林业部门勘察,案发现场测得杨树树墩371个,折合活立木蓄积190.2227立方米。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107速生杨树371棵价值为人民币133155.89元。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涉案树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居间联系“刘某丁”等人将上述杨树收购砍伐,并从卖树人孙续远处分得好处费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汝来、解中山、王万军、孟庆成后被抓获。涉案赃款俵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亚某某、吴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秦某甲等人陈述;
2. 证人付某某、喻某某等人证言;
3.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 滴滴出行记录、银行明细查询、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5. 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汝来、解中山、王万军、孟庆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汝来、解中山、王万军、孟庆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言语恐吓、殴打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且在敲诈得逞后各被告人多次重复实施该类犯罪,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形成了以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霸州市、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等地为犯罪活动区域,以敲诈出租车司机为犯罪对象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田某某、吴汝来、解中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万军、孟庆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述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汝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一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坛
2018年11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汝来、王万军、解中山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孟庆成现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号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共2273页。
3. 随卷移送:光盘4张、换押证5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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