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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财诈骗、职务侵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财,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五常市五常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7日临时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财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财利用其作为五常市小山子镇双源村副书记的职权,违反程序,将**村机动地216大亩擅自承包给丁某某、耿某某等人,承包款1,346,763元人民币被其占用并挥霍;

二、诈骗罪

2015-2016年,被告人王某财以双源村用钱的名义,向被害人姚某某、王某甲等十五名被害人借款665,700元人民币,被其用于买彩票挥霍;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财通过街边广告,通过微信联系提供房产信息,在办假证人员手中,办理假房产证三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产证;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借条、承包合同等;

3.证人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耿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财的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财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财提供信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财到案后,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财十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财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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