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洪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贵都花园二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6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洪某于2019年1月至7月间,在吉林省蛟河市****家中,为“群之宝”赌博网络担任代理,以通过微信发送邀请码的方式****,利用中国福利彩票“快三”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接受投注,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以千分之二的比例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洪某涉案赌资数额累计为人民币9,217,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移动电话一部
(二)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扣押清单;
5.银行流水明细;
6.情况说明。
(二)证人李某某、姜某某和杨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洪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电子数据
代理赌博网站的账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丹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洪某现被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