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镇**号。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以每套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要向其收购银行卡,将用于违法的资金结算。尔后,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人民币/套的价格,先后向娄某某收购农业银行卡62282504079********等三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密码、U盾和手机卡),并把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62282504079********等两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2019年9月6日,福建晟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潘某某被他人冒充其老板骗取150000元人民币,该款直接转入上述娄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2504079******** 。上述王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62282504079********在2019年8月9日入账128000元人民币,随后被转账至刘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62305213600********(该账户已被证实为诈骗犯罪的二级账户)。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黄埭镇租房内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兴业银行汇款回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证人娄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炳森
检察官助理:张 偲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