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7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6月25日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投案,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期**号楼**室。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淑青,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07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7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9月1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薛淑青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东辛采油厂营二采油管理区采油二站至东辛采油厂油气集输大队102站的集油管线上打卡子一处。2019年5月21日至24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薛淑青在潍坊路北800米、西四路东800米处的平房院内安装了盗油设施并开始盗窃原油。2019年5月25日,该盗油院落被民警巡查发现,现场扣押原油净重5.97吨,经鉴定,涉案原油含水率为0.83%,涉案原油价值22989.1元人民币(2019年5月原油价格为3883元/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结伙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淑青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原油,涉案价值2298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19年12月3日
1.被告人王某某、薛淑青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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