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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彬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王某彬,男性,19751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单元****。1999年6月30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因抢劫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于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正在雷马屏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彬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彬窜至自贡市贡井区蓝天苑聚友茶坊内,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万某某放在茶坊大厅沙发上的一个黑色腰包盗走,内有现金850余元并将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王某彬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彬的供述与辩解

4.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的录像视频.

6.被告人王某彬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平

2021123

附:

1.被告人王某彬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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