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庆安县**镇**村**屯**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小区**栋**号房。2010年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15日1时42分至1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浦东新区**路**弄小区路边停车位,暴力破坏右前侧车窗玻璃(物损价值人民币1,575元),窃得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扶手箱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45元。
2. 2019年10月15日1时56分至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浦东新区**路**路路边停车位,暴力破坏右前侧车窗玻璃(物损价值人民币2,516元),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奔驰轿车扶手箱内的人民币1,000元。
3. 2019年10月15日1时56分至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浦东新区**路**弄联**小区北门东侧**路路边停车位,暴力破坏右后侧车窗玻璃(物损价值人民币1,919元),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扶手箱内的人民币52元。
4. 2019年10月15日2时30分至2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浦东新区**路**号**中心近**路路边停车位处,暴力破坏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物损价值人民币2,582元),未窃得财物。
5. 2019年10月15日5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馆北侧停车场处,暴力破坏右前侧车窗玻璃(物损价值人民币3,733元),窃得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扶手箱内的人民币200元和车载香水1瓶。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魏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徐某某、龙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五名被害人的车窗玻璃均被损毁、部分车内财物被窃,以及部分被窃财物的特征情况。
2.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将昆山市**小区**栋**室**号房出租给被告人王某某的情况。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录像及截屏,证实民警调取到涉案现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作案经过的情况。
4.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监控录像中的人像与被告人王某某人像是同一人人像的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到涉案财物的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工作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停车缴费记录、上海银行金桥支行账户历史明细、工商银行联洋分行提供的书证,证实被窃财物的情况。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对涉案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以及涉案车辆被损毁的情况。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发票、账单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的物损情况。
9.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情况。
10.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11.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1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 赃证物品清单1页。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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