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楼**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当天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本市福田区**村盗窃被害人电动自行车。具体作案如下:
一、2017年12月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栋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栋一楼楼梯旁的一辆黄色**牌电动车(被害人自述于2017年2月以人民币2100元购得)盗走。
二、2017年12月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栋附近,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栋**楼门口的一辆白色**牌电动车(被害人自述于2017年1月以人民币3100元购得)盗走。
三、2017年12月2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栋附近,将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该栋一楼和二楼楼梯转弯处的一辆红色**牌电动车(被害人自述于2017年12月以人民币1550元购得)盗走。
2019年9月10日,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抓获于当日刑满释放的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交的电动车合格证,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舒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实施盗窃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梅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