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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运输毒品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住该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向一位微信昵称叫“着不怕”的云南临沧网友购买毒品,对方按照王某某提供的收件人信息和收件地址通过快递向其寄件。2019年1月2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我辖区汉安国际小区快递件存放处将取件的王某某抓获,并从其收取的快递件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疑似毒品麻古2包。经鉴定,查获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称量,毒品冰毒净重121.6克,毒品麻古净重91.04克。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王某某持有的疑似冰毒一包,疑似麻古两包,自制吸毒过滤水壶一个,微型电子称一个,盛装毒品的纸盒三个。

另查明,王某某有吸毒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称重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通过快递邮寄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2019年116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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