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组**号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2017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3月25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购毒人员李某某找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各150元人民币。王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携带毒品来到王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期**单元**的家中将两颗麻古和两小包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后王某某分两次将毒资共计人民币2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及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4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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