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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阿尔拉聪运输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王某,绰号王胖哥,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阿尔拉聪,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9********,彝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四川省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阿尔拉聪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移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18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本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阿尔拉聪受上家沙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从西昌市运输毒品至昭觉县。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阿尔拉聪驾驶车牌号为川D*****甲的白色比亚迪汽车与沙从军先行出发,被告人王某则按计划在自己住所西昌市平安驾校附近从上家沙某某处拿到毒品后,驾驶车牌号为川W*****乙的白色名爵汽车从西昌出发前往昭觉县方向。驾车过程中,阿尔拉聪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王某通报安全。当天下午18时许,王某行驶至S307省道昭觉县四开乡时,被会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车辆的副驾驶脚垫处查获长方形块状毒品疑似物2块,经称量,净重715.54克。当日18时40分,阿尔拉聪在昭觉县“三湾河服务区”被会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某处查获的2块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的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0.82%和40.3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称量、取样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拉聪、王某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2.案卷叁卷和光盘29张。

3.起诉书13份,换押证,光盘制作说明1份,视听资料制作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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