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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29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巷**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湾**号)。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9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3月13日晚,在江阴市霞客大道和暨南大道交界处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青阳站门口空地处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债务,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持水果刀对被害人刘某某乱划、乱捅,致使被害人刘某某腹部、双手及手臂处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开设赌场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经朱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朱某某于江阴市南闸街道蔡泾村 下8号、泾西路28号等地开设的赌场中放水钱,一共放水钱人民币9万元,获利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5月20日至江阴市公安局徐霞客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伙同他人共同多次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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