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用黄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信息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6车(车牌号:云C6Y***)。2019年2月22日,王某驾驶云C6****奥迪A6车与杨某某驾驶云CY****五菱车在镇雄县**镇**村村公路上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由杨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准备骗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对受损奥迪车定损为8万元,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疑点,杨某某因害怕主动电话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撤销报案,放弃被保险车辆的理赔。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云C6Y***奥迪A6车在镇雄县**镇坡脚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因王某无驾驶资格证便用自己电话以周某某是驾驶员的名义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电话报案,并将周某某驾驶证等证件传给保险公司,后王某将云C6Y***奥迪A6车开到云南快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龙泉店定损,但不在该修理店维修,得到赔偿后修理店支付60%赔偿款给王某,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快马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71974.86元,王某从快马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得到44064元,2020年6月12日快马汽车销售公司退回保险公司27910.86元,2020年7月23日,王某退回保险公司44064元。2020年5月7日,王某驾驶云C6Y***奥迪A6车在柿凤二级路盐津县**镇**村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准备骗取保险公司理赔,并打电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电话报案,后财产保险公司对受损奥迪车定损为94711.03元,因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疑点,王某于2020年7月22日主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津支公司签署《放弃赔偿权利声明书》,放弃被保险车辆的理赔。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强制保险赔款计算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打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险法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具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赔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莲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75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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