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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一出租屋。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亚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口市琼山区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施某某毒资人民币17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800元。之后李某某带着施某某到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加朗村委会附近山地向王某某取到毒品海洛因。接着三人在附近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毒品由施某某拿走。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施某某毒资人民币19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900元。之后李某某带着施某某到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加朗村委会附近山地向王某某取到毒品海洛因。接着三人在附近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毒品由施某某拿走。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施某某毒资人民币14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700元。之后李某某带着施某某到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加朗村委会附近山地向王某某取到毒品海洛因。接着三人在附近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毒品由施某某拿走。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施某某毒资人民币1800元后,在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加朗村委会附近山地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施某某。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施某某毒资人民币1800元后,在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加朗村委会附近山地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施某某。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施某某毒资人民币1700元后,在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加朗村委会附近山地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施某某。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施某某毒资人民币1700元后,在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加朗村委会附近山地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施某某。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施某某毒资人民币1600元后,在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加朗村委会附近山地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施某某。

2019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友谊路滨镰村西门处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当场从王某某处缴获手机一部。2019年11月9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从李某某处缴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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