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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金龙,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镇**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3日、3月24日两次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1日、4月10日苍溪县公安局两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3日、3月11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邀请朋友王某甲(本案被害人,男,55岁)到苍溪县**镇**路的出租屋内作客。22时左右,王某甲在该出租屋内休息时,突然出现呕吐现象并昏迷倒地,被告人王某某对此未予理会。5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外出务工期间,对仍处于昏迷状态的王某甲置之不顾,还将其手机拿走多次胡乱拨打电话,在电话中对王某甲的亲属隐瞒其昏迷情况。5月3日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发现王某甲呼吸微弱后,怕王某甲在出租屋内死亡,遂将其拖弃至苍溪县歧坪镇滨江路边,并再次对王某甲亲属隐瞒昏迷情况。5月3日6时左右,王某甲被他人发现送医院进行治疗,后于5月5日抢救无效死亡。经苍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王某甲因高血压、脑出血致脑疝形成死亡,不排除病后不当搬运和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加速王某甲疾病进程。经广元经纬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韦氏智测IQ72,无精神病,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王某甲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说明、通讯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乙、何某某、陈某某、杨某丙、苗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邀请他人在自己所支配的领域内作客,明知他人突发疾病可能会发生死亡结果,不但不进行及时救助,还实施抛弃行为,将他人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光宇

检察官助理:杨 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青川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柒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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