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杨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为贵A****3的面包车载着杨某甲在毕节市百里杜鹃开发区鹏程管理区发现一处建筑工地有扣件。天黑之后,王某驾驶车辆来到该工地,因杨某甲身体不舒服就在车上休息,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背篓在工地上捡了约2000个扣件,之后王某驾驶面包车载着该批扣件离开工地,从百里杜鹃高速入口上高速前往遵义市湄潭县。次日11时许,王某、杨某甲驾驶车辆来到湄潭,便在湄潭县**镇租用了鄢某某家的厨房用于堆放该批扣件。
2020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杨某甲驾驶贵A****3号面包车从湄潭县经国道来到凤冈县城,二人在凤冈县何坝镇康河大道看到了正在修建的公交车站工地,便准备在此工地盗窃扣件,后二人就在凤冈县城吃东西、休息。当日晚上22时许,王某、杨某甲二人驾驶车辆来到该工地将工地上的3000多个扣件盗走,后将该批扣件堆放在鄢某某的房屋内。
经凤冈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凤冈县何坝镇康河大道公交车站工地上杨某乙被盗的3000个扣件价格为12600元,百里杜鹃庙脚三期工程被盗的2000个扣件价格为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扣件等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军
检察官助理 欧静
2020年10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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