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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9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乡**村**社**号。

被告人张路藏旺秀,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8*****,藏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住**乡**村**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平定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禁河镇*村**组**号。

辩护人侯绍林,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住**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詹桥镇**村**组**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詹桥镇**村**组。

辩护人李志锋,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

以上九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河源市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河源市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路藏旺秀、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李某丙、彭某甲、李某丁、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甲承租本市虎门镇**商务酒店**房和**房作为电信诈骗窝点,从林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微信号、微信群及相对应的客户信息,准备好数部电脑、手机、无线WiFi、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安排被告人张路藏旺秀、李某丙分别带领团队诱导客户在虚假平台毕盛资管APP上交易,骗取客户的本金。张路藏旺秀是713房的组长,其组员有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其中李某甲负责扮演股票投资大师,在微信群里发布炒股技巧等信息,其他人负责配合大师发言,并拨打电话给客户,根据话术剧本与客户聊天,引诱客户在毕盛资管APP开户并入金,通过后台人为控制理财产品涨跌,骗取客户本金。李某丙是**房的组长,其组员有被告人彭某甲、李某丁、陈某甲,其中李某丙负责扮演股票投资大师,在微信群里发布炒股技巧等信息,其他人负责配合大师发言,并拨打电话给客户,根据话术剧本与客户聊天,引诱客户在毕盛资管APP开户并入金,通过后台人为控制理财产品涨跌,骗取客户本金。截至案发,上述两组人员均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

二、2018年年底,被告人张路藏旺秀等人通过各种欺骗手段,介绍被害人程某某安装“财期宝”平台,并在该平台购买“富时A50”期货产品,后通过后台人为控制理财产品涨跌,让程某某输多赢少,从而骗取程某某204000元。

三、2019年1月,被告人张路藏旺秀等人通过各种欺骗手段,介绍被害人丁某某安装“信诚”平台,并在该平台购买各种期货产品,后通过后台人为控制理财产品涨跌,让丁某某输多赢少,从而骗取丁某某54000元。

2019年11月28日15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本市虎门镇**商务酒店将被告人王某甲、张路藏旺秀、李某丙、李某甲、彭某甲、陈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抓获,当场缴获手机号码卡、手机、电脑等若干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路藏旺秀、李某丙、李某甲、彭某甲、陈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假投资理财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甲、张路藏旺秀、李某丙、李某甲、彭某甲、陈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

    1.王某甲等九名被告人现均押于河源市紫金县看守所。

2.侦查卷九册(光盘十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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