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江华,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现住黔西县**乡**村第**组**。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2月5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1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江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王江华采取推门入户的方式,窜至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床头充电的一部黑色的IPHONEX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部手机于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江华在莆田市荔城区**镇**鞋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江华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部苹果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王江华作案前后的监控图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江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江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江华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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