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2014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21日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抢劫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龙江县**镇**街辱骂被害人张某某(男,29岁)并将张某某的二十元现金抢走。
2. 2020年8月初的一天,王某某在龙江县**商场四楼电玩城用拳头怼了张某某脖子一下并将张某某的五十元现金抢走。
3. 2020年8月初的一天,王某某在龙江县**商场四楼电玩城辱骂张某某并将张某某的十元现金抢走。
4. 2020年8月5日,王某某在龙江县**镇**街附近辱骂张某某并用拳头怼了张某某脖子一下并将张某某的二十元现金抢走。
5. 2020年8月9日19时许,王某某在龙江县**商场四楼电玩城用拳头怼了张某某脖子一下并将张某某一个单肩背包、一个手包抢走。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许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辨认笔录;
7. 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岩
检察官助理宫丽婷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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