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汉彬,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原党总支**、村委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园**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贪污罪由天津市西青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西青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汉彬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汉彬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王汉彬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5月,被告人王汉彬与时任**镇**李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李某某主管镇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获悉蓟汕高速将征用**镇**村的部分土地。李某某和王汉彬经预谋后,指使韩某某在被征地块内抢建大棚20个。后李某某利用分管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大棚的性质变更为设施农业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750元的补偿标准,共骗得蓟汕高速工程占地补偿款2535.75万元,后王汉彬、李某某、韩某某将该笔款项私分,王汉彬分得1500余万元并用于个人使用。2019年7月2日被告人王汉彬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汉彬伙同时任**镇**李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李某某主管镇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抢建大棚的方式,骗得蓟汕高速工程占地补偿款2535.75万元,后将该款项私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汉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燕
2020年01月09日
附:
1.被告人王汉彬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赃款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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