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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镇**村**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庙**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至11月19日间,被告人王某受上线杜某某(另案处理)指使,明知转移的系他人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仍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并直接取现或微信转账给杜某某,或直接转账至杜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每转移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同)从中赚取200元。经统计,2019年9月25日至11月19日间,被告人王某用于转移诈骗款的七个银行账户(户名:王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37000********;兴业银行卡号:6229084530********;中国银行卡号:62178536000********;浦发银行卡号:62179319********;西安银行卡号:6231650293********;广发银行卡卡号:6214625210********;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9112********)共收到傅某某、孙某某等18名被害人汇入诈骗款计295399.61元,从中赚取报酬5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诈骗分子提供作案所需银行卡且帮助转移,犯罪金额计人民币295399.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映红

检察官助理  林梅蓉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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