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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二虎,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52********,河北省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胡同**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1972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脱逃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附加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封建迷信原因驾驶冀F****5号黑色大众朗逸牌汽车来到河北省文安县经济开发区**村,意图寻找智力残疾女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钱财、购买新衣等为由将该村村民苏某某(三级智力残疾)诱骗至车上,拉载至其租住的天津市津南区**镇**院**楼**号。在该地卧室内,被告人王某某触摸苏某某乳房、手扣其阴道,遭反抗后击打苏某某肩膀,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自身原因未得逞。

经苏某某同村村民邹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在其住处被河北省文安县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交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永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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