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5********,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出租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并寄押在漳州市女子看守所,于2019年6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成年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雇请李某某(另案处理)从云南省广南县**乡将一名收买的男婴(被解救后取名为郑某某,户口登记出生日期2010年**月**日)接送到南安市**镇贩卖,后李某某于2010年11月19日携带郑某某在南安市**高速公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郑某某被解救并被人收养。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漳州市**医院被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7月27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被告人王某某为郑某某的生物学母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人员信息、保证书、查获照片、被拐婴儿照片、协查函及回复、收入证明、涉拐儿童信息采集表、提取笔录(血样)等书证;
2.证人宁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雇请他人将收买的男婴从云南省接送到福建省南安市**镇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任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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