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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海南省临高县****居委会****2019年因犯诈骗罪被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南大桥附近,使用手机上网花了120元购买了一个别人盗来的QQ号(QQ号:259713****,主人是巫某某),然后使用该QQ号码和密码登陆QQ,假冒QQ主人巫某某的身份,编辑虚假的信息称:“我的姐夫受伤住院需要做手术,表姐没有带银行卡,我先通过网银转账给你,你再通过微信转账给我表姐”,然后群发给QQ好友,其中就有一个叫陈某某的好友回复同意,于是被告人王某某先让被害人陈某某发来银行卡号,然后伪造一张网银转账3800元的截图发送给被害人陈某某,在QQ上骗说钱已经转过去了,24小时内会到账,被告人王某某又从网上找了一个提供洗钱服务的商家拿了一个收款二维码通过QQ发送给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3800元。商家收到3800元后扣除20%的手续费,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指令将3040元现金放在指定的地点,被告人王某某取走赃款后用于生活挥霍。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3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表、QQ号码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收款二维码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世锋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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