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310号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3********,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2日被开封县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来到开封县**镇**村村民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了财物被盗的案件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指认现场情况及案发现场概貌;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2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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