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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捕前暂住宝安区**街道**社**楼**房2004年11 月30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街道**电子城一楼,趁B322档口无人之机,将该档口门口玻璃柜子上面放着的三包电子产品配件盗走(已实施行政处罚)。

2019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街道**电子城二楼,趁B-C652档口无人之机,将该档口门口玻璃柜子上面放着的三袋五金配件盗走(已实施行政处罚)。

2020年5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宝安区**街道**广场的负一楼观看车展。看到车展的工作台上有几把汽车钥匙后心情贪念,王某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拆下其中一把保时捷车钥匙放进自己口袋里并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车展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广场路边的公交站台将被告人王某某拦住并缴获被盗车钥匙,民警接报警后立刻赶往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保时捷车钥价值为人民币2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冰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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