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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扬州**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住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潘某某和辩护人何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系**交通工程集团副总及**交通工程集团已承建京沪高速扬州段拓宽工程六个标段的事实,以通过内部运作让被害人潘某某承揽其中一个标段的土方工程为由,骗得被害人潘某某工程意向金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友刘某某代为退出人民币50万元给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蔚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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