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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镇**村**组**号,捕前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由东某某公安局押回并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被告人王某某从江苏省无锡市回到东某某后开始做木材加工及收购山场生意。2012年底,被告人王某某投资近2000万元购买位于东某某尧渡镇百悦星城门面房经营金门港湾洗浴中心,购房及装潢款大部分是以高额利息向他人非法融资而来。2013年金门港湾洗浴中心除开始几个月营业有盈利外后因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王某某为支付之前融资的高额利息,隐瞒其已将金门港湾洗浴中心先后质押和抵押给借款人和贷款人东至农村商业银行等真相,虚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帮助朋友招标资金周转等事实,以承诺1-5分不等的月利息为诱饵,向汪某某等不特定20人集资借款共计人民币3480.2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2645.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拆东墙补西墙。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非法集资款及高额利息,遂逃离东某某境内,中断一切联系方式。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和做调头生意为由陆续向陈某某借款70万元,承诺月利息2.5分,已支付利息30.25万元。陈某某损失39.75万元。

2.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唐某某借款60万元,承诺月利息3分。

3.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帮企业还贷款和做过桥生意向郑某丙借款80万元,承诺月利息2.5-5分分,已支付利息近20万元。郑某丙损失60万元。

4.2013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小额贷款生意以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潘某某借款12万元,承诺月利息2.5分;2014年7月份向潘某某借款7万元,承诺月利息2.5分,已支付利息10万元。潘某某损失9万元。

5.2015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施某某借款50万元,承诺月利息5分,已支付利息10万元。施某某损失40万元。

6.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某借款30万元,承诺月利息5分,已支付利息6万元。徐某某损失24万元。

7.2014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承诺月利息2.5分,已支付利息2.25万元。刘某某损失7.75万元。

8.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朋友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洪某某借款100万元;2015年6月份以有人找他借钱参与东某某中医院工程招标竞标为由向洪某某借款50万元,承诺月利息5分,已支付利息2.5万元。洪某某损失147.5万元。

9.2015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长江木业加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以杨某某名义向方某某借款250万元,承诺月利息5分,支付利息约2万元。方某某损失248万元。

10.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客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汪某某借款50万元,承诺月利息2.5分,已支付利息8万元。汪某某损失42万元。

11.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和工程招标等为由陆续向张某乙借款290万元,承诺月利息2.5-3分,已支付利息71.7万元。张某乙损失218.3万元。

12.2014年和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和买山场要投资为由先后两次向郑某乙借款44万元,承诺月利息3分。

13.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乙借款28.2万元。

14.2014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和调头还银行贷款为由并以金门港湾作担保共向张某丙借款570万元,承诺月利息2分,已支付利息70余万元。张某丙损失500万元。

15.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以金门港湾作质保陆续向李某甲借款100万元,承诺月利息3分,已支付利息25万元。李某甲损失75万元。

16.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凌某某借款15万元,承诺月利息4分,已支付利息6万元,归还本金1.5万元。凌某某损失7.5万元。

17.2011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承诺给林场股权和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林某某借款,一开始王某某均能归还,后王某某借了还、还了又借,至2015年7月份王某某逃离东至,尚欠林某某50万元。

18.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经营一家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为由向高某某借款16万元,承诺月利息2.5分,已支付利息6.4万元。高某某损失9.6万元。

19.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给贷款客户在银行过桥为由陆续向周某某借款450万元,承诺月利息1分,已支付利息5万元。周某某损失445万元。

20.2014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做调头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张某丁及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208万元,承诺月利息1分,已归还本金538万元,支付利息79.4954万元,张某丁损失59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某某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受案登记表”,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张一鹏、孙梅柏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王某某、洪某某、张某丁等人的基本信息及详细信息,东某某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王某某在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某某支行等银行交易记录;郑某甲在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交易记录;东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东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复印件,借款借据,房屋抵押合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张某丁及**集团与王某某借款汇总表及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张某甲、郑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张某乙、高某某、郑某乙、施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潘某某、李某甲、唐某某、凌某某、张某丙、周某某、林某某、方某某、张某丁、郑某丙、陈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64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弟胜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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