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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金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金,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金水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陈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恨在心,前往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陈某某家,伺机报复杀害陈某某,后两人发生争吵,王某金遂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跳刀捅刺陈某某数刀后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锐器刺击致全身多处创伤、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尸检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勘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舒

   2020年4月 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金现羁押于云南省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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