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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发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王某发,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年底,被害人邱某某、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某发与许某某后,约定:由王某发与许某某帮忙办理大额银行存单质押贷款,其中邱某某贷款1000万元,宋某某贷款500万元,邱某某与宋某某支付贷款总额的10%贴息给王某发。邱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3月14日分两次将人民币10万、50万转账至王某发银行账户。期间,因许某某未找到合适的存款公司,且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新塘支行未通过对郴州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的授信审批,贷款无法办下来。而邱某某一直追问贷款的办理情况,为了骗取邱某某与宋某某的信任,王某发于2016年3月31日将伪造的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新塘支行对郴州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的《授信审批通知书》通过微信发给邱某某与宋某某,并追要余款。邱某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35万元至王某发银行账户,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45万元至王某发银行账户。之后,为应付邱某某与宋某某的追问,王某发又通过微信发给邱某某与宋某某虚假的对公账户对账单、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及相关公司的授信审批书、内部对账单等,欺骗二人说贷款可以办下来。

王某发将收到的140万元除了小部分用于办理贷款事宜外,大部分用于微信红包赌博、外借他人、进行挥霍等。为躲避邱某某与宋某某的追债,王某发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广州,逃至江西九江,直至2019年8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王某发退赔邱某某10万元,退赔宋某某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许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邱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发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敏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发现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_3.证人名单。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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