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19〕1178号
1.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阿星,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7年1月1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五,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仁某某**镇**,因涉嫌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3.被告人熊飘飘,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现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4.被告人王羲华,曾用名王羲祥、王飘,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5.被告人郑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镇**街道社区**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6.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仁某某**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街道办事处**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7.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2019年5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仁某某公安局盐津派出所拘留15日,罚款500的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怀市**镇**村**组**号。2017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9.被告人颜艾,绰号颜小弟,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镇**村**组**号。2018年4月5日因聚众斗殴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10.被告人杜某甲,绰号杜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贵州省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11.被告人张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12.被告人郑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镇**街道**社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13.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14.被告人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15.被告人令某甲,曾用名令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熊飘飘、王羲华、张某甲、令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郑某乙、李某甲、郑某甲、张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以陈某甲、张某乙、杜某某、颜艾、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熊飘飘与蔺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大多无正当职业,相互之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混迹于仁怀城区酒吧、KTV等娱乐场,借故生事、无事生非,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依法处理,而是逞强耍横、简单粗暴地直接通过邀约打架、滋事报复等方式解决矛盾。2019年初,王某某通过微信建立了一个名为“仁怀英雄会”的微信群,王某某为群主,通过群成员拉好友进群方式发展群成员17人,群成员邀约打架或报复他人时在群里通知,其他群成员得到打架通知后积极响应。2019年6-7月期间,该团伙纠集人员在中枢城区实施多起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王某某等人纠集组成的团伙成员在3人以上,人数相对固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次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王某某、蔺某甲、吴某某、熊飘飘、王羲华、张某甲等人纠集组成的团伙具备“恶势力”犯罪团伙基本特征。
1.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丙在一个叫“万人迷”的微信群内因邀约喝酒发生口角相互谩骂,后双方相约在东门河打架。王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在“仁怀英雄会”微信群发出邀约打架信息,邀约熊飘飘、蔺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郑某乙、吴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郑某甲、杨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打架,吴某某、蔺某甲、熊飘飘等成员积极响应,后群成员邀约了王羲华、令某甲、王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令某乙、冯某甲(未成年人)、陈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到仁某某东门河大桥与张某丙一方进行打架。与此同时,张某丙也组建微信群邀约蔡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李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赵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赵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帮忙打架,并准备刀具、钢管等工具前往现场。
2019年7月25日晚,王某某通知群成员当晚在东门河大桥集中打架,吴某某准备了棒球棒到现场,张某甲赶到现场,郑某乙、李某甲、令某甲乘坐李某甲租赁的车辆到现场,期间,王某某安排郑某乙等人查看对方准备情况,郑某乙、李某甲、令某甲乘坐李某甲所租车辆到东门河桥头查看对方情况并告知王某某。
因张某丙一方怕打不过王某某一方,双方未碰面,王某某一方撤离现场。张某丙将与王某某约定打架一事告知其表哥陈某丙准备请陈某丙帮忙打架,陈某丙未答应且将该情况告知张某丙父亲张某丁。陈某丙与张某丁到现场准备对双方进行劝和,化解矛盾。张某丙在此期间用手机拍摄了持械视频发给王某某。
王某某收到张某丙发的持械的视频后,因担心打架过程中吃亏,便让杨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去找打架工具,杨某乙驾驶李某甲租赁车辆载郑某乙、李某甲到杨某乙家拿了刀具,郑某甲拿了两根钢管一起乘车到现场。后王某某与郑某乙、王某乙到王某乙家拿了一把砍柴刀到现场。
2019年7月26日凌晨,因王某某等人未到现场,张某丙与其父亲乘坐陈某丙车辆离开,在途经东门河大桥三岔路口处,张某丙乘坐的车辆被王某某等人拦停,张某丙下车后,郑某甲用拳头殴打张某丙,张某丙便向北门车站方向跑,王某某、蔺某甲、吴某某、熊飘飘等人开始追打张某丙,追到北门车站一门面处,王某某、吴某某、蔺某甲、冯某甲(未成年人)等人持砍刀、钢管将张某丙右肩部打致轻伤二级,头部打致轻微伤。
该次斗殴后,王某某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将“仁怀英雄会”微信群解散。
2.被告人张某乙与蔺某甲因琐事曾邀约打架未遂,2019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双方分别同友人喝酒后在仁某某时代广场相遇,为逞强耍横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张某乙、宋某某、颜艾、杜某某与吴某某、蔺某甲均持钢管互殴。期间,张某乙、蔺某甲均不同程度受伤。蔺某甲在时代广场处被张某乙等人打致轻微伤后到仁某某朝阳医院治疗。张某乙打架后愤恨难平,寻找工具并邀约他人再次准备对蔺某甲实施报复。同时,王某某、吴某某、熊飘飘、陈某甲、冯某甲等人知晓消息后也找寻对方的人准备报复,王某乙得知蔺某甲被打后准备了菜刀并通知陈某甲带刀准备报复对方,在得知张某乙等人到朝阳医院后,王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熊飘飘、陈某甲、冯某甲持刀赶到朝阳医院。双方在朝阳医院大厅发生对峙后,冯某甲用菜刀指向宋某某,宋某某随后逃跑,王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熊飘飘、王某乙、冯某甲等人便向宋某某追去,追到朝阳医院影像科门口时,陈某甲用右手卡着宋某某的脖子,用左手拿菜刀砍了宋某某左腿一刀,熊飘飘用菜刀砍了宋某某左手臂,冯某甲用菜刀砍宋某某刀。致宋某某两处轻微伤。
3.该团伙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与他人酒后路过国贸门口时,发现陈某丁(另案处理)在与张某甲友人小洪的妹妹小优发生纠纷并抓扯,张某甲与同行人员王某某、熊飘飘、何某某、蔺某甲、杨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不问缘由的上前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随意殴打陈某丁。此后,张某甲等人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此时,陈某丁从附近摊位上拿了一把刀并用刀刺伤正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看到张某甲被刺伤后,遂下车再次对陈某丁实施殴打,但其间因陈某丁用刀乱刺遂向四周逃散。何某某在跑到海阔天空门口后被陈某丁追上,被陈某丁用刀刺伤(轻伤一级);王某某、蔺某甲被陈某丁追砍过程中,也随手从路边捡起木棒、砖头等对陈某丁进行殴打,但因不敌陈某丁且有警察到达便从现场逃离。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丙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4把,手机5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刀具图片、疾病证明书、病历、纹身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3.证人蔺某甲、杨某乙、冯某甲、杨某甲、王某甲、令某丙、陈某乙、赵某乙、赵某甲、蔡某甲、赵某丙、刘某某、李某乙、张某丁、陈某丙、蔺某乙、郑某丙、徐某某、王某乙、何某某、陈某丁、雷某某、赵某丁、张某戊、尹某某、林某某、罗某某、冯某乙、王某丙、李某丙、王某丁、安某某、王某戊、陈某戊、吴某乙、冯某丙、王某己、李某丁、蔺某丙、王某庚、赵某戊、蔡某乙、胡某某、杨某丙、赵某己、赵某庚、王某辛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王羲华、熊飘飘、陈某甲、颜艾、杜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郑某乙、郑某甲、令某甲、张某丙、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熊飘飘、王羲华成伙结帮持械殴斗,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四被告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组织人员聚众殴斗,被告人张某甲、郑某甲、令某甲、李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五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乙、杜某某、颜艾、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丙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杜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颜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张某甲、郑某乙、李某甲、令某甲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燕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王羲华、熊飘飘、陈某甲、颜艾、杜某某、郑某甲、张某丙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郑某乙、令某甲、宋某某取保候审。李某甲电话1559922****,张某甲电话1858573****,郑某乙电话1838514****,令某甲电话1821207****,宋某某电话1820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2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作案工具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冻结吴某某账户资金2147.78元
5.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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