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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正文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67号 

被告人王正文,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2月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泽超,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文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正文利用手机微信作为联系工具,介绍失足妇女莫某妮、张某萍(二人均另作处理)等人卖淫,嫖客通过联系微信名为“怀念最初”的人并向其发送嫖娼地址,“怀念最初”通过微信将嫖客信息发送给王正文,王正文再联系失足妇女上门提供卖淫服务。2020年10月5日18时许,王正文接送失足妇女莫某妮到本市**镇**社区卖淫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萍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正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手机提取内容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正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文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正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黄智婷

 2021年1月21

附:

1.被告人王正文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含光盘一张、U盘一个)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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