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正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乡**村**组**号。2014年8月21日、2016年3月13日因吸毒分别被崇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15日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17日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正平为筹集资金购毒品吸食,二次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城区盗窃他人共计价值4450元的手机。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正平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北门**路**店,趁杨某某在店内熟睡之际,盗窃其放置在柜台上价值3030元的华为nova7手机一部,当天以300元卖给他人。
2.2020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正平来到崇阳县天城镇**路**店,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店主姜某某放置在店内价值1420元的OPPO手机一部,后以300元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姜某某的陈述;3.监控视频;4.被告人王正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吸食毒品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雅志
检察官助理:曾雅馨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正平现羁押在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